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和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溪章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表明本件爭議是否經台北市計程車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若業經
上開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則應補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且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正調處不成立之
證明文件,並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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