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590號
STEV,104,店補,59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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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華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
2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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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