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定銘即大墾丁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與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
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
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