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朱惠玲
訴訟代理人 徐永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柏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