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4年度,219號
TLEV,104,六簡調,219,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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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林裕山 
      吳春美 
      王金泉 
      劉福榮 
      林哲賢 
      許咨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系爭
  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陳報系爭調解標
  的金額或價額,並按此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斗六市石榴班段719之12、719之29、719
  之3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相對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張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相對人李榮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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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