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225號
CHEV,104,彰簡,22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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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洪明珠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被   告 周能心
      周國棟
      周杉隆
      周建興
      周文彬
      周天祐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玉婷
被   告 周煙
      周文珮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芝豪
被   告 林芯岑
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被   告 周樞沐
      周樞宜
      周樞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如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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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