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207號
GSEV,104,岡補,20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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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劉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茂全間返還溢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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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