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鉦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予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才利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
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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