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217號
GSEV,104,岡小,217,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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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17號
原   告 福元企業社即劉秋萍
被   告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科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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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