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方璿卿即天地能量健康事業文化園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惟相對人即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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