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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4年度,69號
OLEV,104,員小,69,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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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
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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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