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83號
NTEV,104,投簡,8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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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83號
原   告 紫南宮
法定代理人 莊秋安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莊梅豐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展律師
      吳秉翰律師
      李毅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原告及共有人莊秋安莊志中莊義勇莊春生莊崑融、莊智惠莊蕙芳莊峯明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4757/7200,未達2/3,則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人數為何?上開同意之共有人是否已過半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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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