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83號
原 告 紫南宮
法定代理人 莊秋安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莊梅豐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展律師
吳秉翰律師
李毅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原告及共有人莊秋安、莊志中、莊義勇、莊春生、莊崑融、莊智惠、莊蕙芳、莊峯明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4757/7200,未達2/3,則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人數為何?上開同意之共有人是否已過半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