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183號
NTEV,104,投簡,183,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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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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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