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147號
NTEV,104,投簡,147,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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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林朝欽
被   告 林清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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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