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227號
PDEV,104,斗補,22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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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麗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陳錦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
二、被告孫陳錦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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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