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銘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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