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100號
TPPP,104,鑑,13100,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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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00 號
被付懲戒人 林陵三
何煖軒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主 文
林陵三何煖軒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甲、本件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
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及高速鐵路工程局前局長何煖軒,明 知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無法與交通部簽訂「中正機 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興建營運合約並無可歸責於 交通部之事由,交通部依約沒收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10 億元於法有據,竟人謀 不臧,遭蔡茂寅等人設局誘導,蒙受不公之應返還履約保 證金之仲裁判斷後,罔顧交通部法規會簽提撤銷仲裁判斷 訴訟之意見,怠於起訴救濟,甚而迅速還款不思保全債權 ,此後亦不追訴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任令國家所受鉅大損失無法回復,其二人違法 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本案仲裁經過情形:
(一)我國政府為配合發展中正國際機場(現桃園國際機場 )成為亞太空運轉運中心之政策,提供機場便利之聯 外交通系統,於民國(下同)85 年 6 月 27 日行 政院核准「中正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下 稱機場捷運 BOT 計畫)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 例(下稱獎參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規定,以民間 投資興建辦理。85 年 10 月間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 市發展局公告辦理機場捷運 BOT 計畫,徵求民間機 構投資興建。86 年 1 月有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長生公司)等 5 家廠商提出申請。嗣因 大眾捷運法修正,該計畫於 86 年 8 月 15 日移由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下稱高鐵局)接辦,甄審委 員會於 87 年 6 月 19 日公告評定長生公司為最優 申請人,交通部於 87 年 7 月 2 日與長生公司簽 訂「中正國際機場至台北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籌備合約 」(下稱籌備合約,證一)。依合約約定,長生公司 需於簽約後 16 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書,報請行政



核定,並協調土地取得、簽訂融資協議、籌設特許公 司,於行政院核定規劃報告書後 6 個月內簽訂興建 營運合約等事項。嗣行政院雖於 91 年 1 月 9 日 核定規劃報告書,然迄甄審委員會所定之 91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內,長生公司無法提出可行的區段徵收 開發計畫,亦未取得融資協議及辦理增資至新臺幣( 下同)50 億元,致無法與交通部簽訂興建營運合約 。交通部遂於 91 年 12 月 31 日及 92 年 1 月 2 日以書面通知長生公司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長生公 司不服,除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外,並與交通部進行爭 議事項之協商,然未達成共識,訴願亦被行政院駁回 ,交通部於 92 年 6 月 10 日通知長生公司終止籌 備合約並沒收籌備履約保證金 10 億元,長生公司即 於 92 年 6 月 24 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 裁協會)就返還履約保證金之爭議,聲請仲裁。 (二)仲裁協會於 94 年 1 月 7 日作出仲裁判斷(證二 ,92 年度仲聲孝字第 78 號),雖認定機場捷運 BOT 案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議約,係可歸責於長生公司 ,交通部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卻判定交通部應將所 沒收之履約保證金 9 億元並加計利息 7,817 萬 1,451 元,返還予長生公司。
1、仲裁判斷書所載對交通部有利理由,摘錄如下: (1)「本件兩造未能於 9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興建 營運合約之簽訂,為可歸責於聲請人(即長生公 司)之事由,相對人(即交通部)以 92 年 1
月 2 日以交授鐵機事 00000000000 函表示乙 方(即長生公司)已喪失本計畫最優申請案件申 請人之資格,及於 92 年 6 月 10 日交路(一
)字第 0920005936 號函終止契約,依法有據。 」(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九項,見仲裁判斷書 第 269 頁)
(2)「……嗣於 91 年 9 月 2 日之開發計畫,聲 請人將區段徵收計畫由一次開發修正為分期開發 ,但因有資金缺口之疑慮,……聲請人 91 年
10 月 30 日所提開發計畫將捷運建設成本納入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項目,違反第 12 次甄審 委員會審議結論;91 年 12 月 1 日所提開發
計畫仍有將自有資金報酬設算於區段徵收開發成 本,……相對人本於主辦機關之權責,於 91 年 6 月 26 日聲請人提出開發計畫後之程序,以聲



請人之名義檢附高鐵局之審查意見後併呈行政院 ,須俟聲請人依約依法提送後始得據以辦理,就 此難認相對人有延宕之情事。」(理由欄貳、實 體部分第四項,見仲裁判斷書第 264 頁倒數第 5 行以下)。
(3)「……兩造仍應依法、依約議定興建營運合約, 於議約階段聲請人未符合上開規定,以致延宕時 程,實屬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理由欄貳 、實體部分第五項最後 2 行,見仲裁判斷書第
266 頁)。
(4)「……查聲請人如何籌措自有資金或融資補足, 並未提出具體可行之內容及財務資料,相對人基 於主辦機關之立場,既有疑慮,聲請人未提出確 切可行之財務規劃,相對人不予認同難謂無因, 從而亦難謂有任何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關於 地價評估部分,……聲請人除未能提出確切財務 資料,詳實說明如何取得一千零八億餘元之區段 徵收資金及資金如何能百分之百全部到位之具體 內容,空言承諾辦理,難杜相對人之疑慮。」( 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五項最後 3 行,見仲裁
判斷書第 267 頁)
(5)「……至於分期開發雖經第 14 次甄審委員會會 議結論『若財務計畫經評估可行,同意長生公司 所提區段徵收分期開發方式辦理』,仍以『若財 務計畫經評估可行』為前提,惟聲請人所提財務 計畫經評估後非具體可行,分期開發即屬免議; 聲請人稱分期開發業獲第 14 次甄審委員會之同 意,實有誤會。」(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七項 最後 5 行,見仲裁判斷書第 268 頁)。
(6)「聲請人喪失最優案件申請人之資格,相對人並 據以終止合約,核屬有據。………聲請人一意指 摘本件破局之原因,為可歸責於相對人云云,固 不可取。……」(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八項前 四行,見仲裁判斷書第 268 頁)
(7)「本件兩造未能……完成興建營運合約之簽訂, 為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相對人……終止契約 ,依法有據,……」(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九 項前 5 行,見仲裁判斷書第 269 頁)
2、仲裁判斷書所載交通部應返還部分履約保證金之理 由,摘錄如下:




(1)「……惟查政府以 BOT 方式興辦公共工程之目 的,在於政府能運用民間豐沛之資金及創意,為 公共建設注入活力,……若將其風險,全歸一方 承擔,實難期公平,若過分嚴苛,亦將產生民間 裹足不前,致生公共建設難以推展之『寒蟬效應 』……對於政府推動公共建設未必有利」(理由 欄貳、實體部分第八項倒數第 15 行起,見仲裁 判斷書第 268 頁)。
(2)「相對人因本計畫專為聲請人所籌開之會議及學 者出席會議支出不過十數萬元。」(理由欄貳、 實體部分第八項倒數第 3 行起,見仲裁判斷書
第 268 頁)
3、仲裁判斷書所下結論為:「經衡酌兩造法律關係之 精神、聲請人議約之努力與誠意,相對人受損害之 程度及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之意旨,聲請人所 繳交籌建履約保證金應予扣除壹億元以為違約賠償 後,由相對人返還聲請人。」判斷交通部應給付長 生公司 9 億元及自 92 年 8 月 7 日起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見仲裁判斷書第 268 頁、第 2 頁)。
二、交通部法規會於 94 年 2 月 23 日及 94 年 2 月 25 日會簽主張似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意見,略 以:
(一)本案仲裁判斷於判斷理由認定契約之終止,係不可歸 責於本部,係因長生公司之財務問題,可歸責於長生 公司,判斷書主文卻要求本部返還該公司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 9 億元及自 92 年 8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理由、事實與主 文顯有矛盾與偏頗;如以仲裁判斷理由來判斷,本部 實應只返還履約保證金之一小部分金額,而不應返還 9 億元如此多之金額,該仲裁判斷結果顯有偏頗、矛 盾之虞。
(二)本案長生公司因財務問題而無法議約,前後延宕 5、 6 年而破局,影響社會成本及政府威信甚鉅,為不良 示範,為維護政府權益及避免外界質疑,本部似應提 起訴訟加以救濟,以維政府形象及疏解外界質疑。 (三)本案仲裁判斷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且該判斷結果 顯有偏頗之虞,為表明本部維護政府權益之決心,並 疏解外界質疑之慮,建請高鐵局與該局法律顧問再行 研議考量評估,於法定不變期間內(94 年 1 月



28 日起算 30 日之前)是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之可行性及必要性,以維政府之形象。(證三) 三、按仲裁之標的為契約爭議,首須針對兩造不履行契約之 責任歸屬有所認定,其次依據兩造違約責任分配,適用 法律作出判斷。茲以本案仲裁判斷書記載交通部就本契 約爭議應無任何可歸咎之責任,違約責任歸屬之比率如 以 100 為基礎,交通部與長生公司的違約責任分配為 0:100,但適用法律判斷結果,交通部竟應返還 9 億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返還與沒收保證金之比例為 97.8 :2.2 ,足見仲裁判斷極不合理,且顯失公正。 被彈劾人林陵三何煖軒明知上開仲裁判斷偏頗且矛盾 ,竟不顧交通部法規會簽提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以維護政 府權益之意見,非但怠於起訴救濟,且竟迅速還款予長 生公司,使事後如交通部再為任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之追訴時,將本可對該履約保證金予以民事保全之可能 性拋棄。最終,交通部終未再提起任何損害賠償之訴。 四、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調 查本案,其中在本案扮演穿針引線掮客角色之臺灣大學 法律系教授蔡茂寅(證四),其供稱本案布局情節,即 「…要取回保證金難度甚高,且除了運作仲裁庭要作出 對長生有利之判斷外,還要交通部不撤銷仲裁及最後迅 速的付款,需打通的關節甚多…。」等語(證五,特偵 組長生公司機場捷運 BOT 案卷證分析報告第 3 頁( 二)項第 5 行至第 8 行),經核蔡茂寅所串謀之情 節,即:一、運作仲裁庭之組成;二、交通部不提起撤 銷仲裁判斷;三、迅速還款,與本案最後結果完全相符 。茲將其供詞與事實經過比對表列如下:
┌────┬─────────────┬───────┐
│日期 │相關事實經過 │相關人供述內容│
├────┼─────────────┼───────┤
│92.6.10 │交通部通知長生公司將依籌備│ │
│ │合約第 9.2 條第 2 項第 1│ │
│ │款及 6.4.3 條,沒收長生公│ │
│ │司繳交之籌備履約保證金 10 │ │
│ │億元。 │ │
├────┼─────────────┼───────┤
│92.6.24 │長生公司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 │
│ │聲請,請求確認籌備履約保證│ │
│ │金債務不存在。 │ │
├────┼─────────────┼───────┤




│92.8.6 │機場捷運 BOT 計畫之履約保│ │
│ │證金係長生公司以泛亞商業銀│ │
│ │行台北分行出具之保證書擔保│ │
│ │,該分行依交通部通知,將保│ │
│ │證金 10 億元匯入交通部指定│ │
│ │帳戶。 │ │
├────┼─────────────┼───────┤
│交通部沒│ │蔡茂寅供稱:長│
│收長生公│ │億集團楊文欣找│
│司籌備履│ │立委幫忙取回履│
│約保證金│ │約保證金,該立│
│後某日 │ │委請伊幫忙,郭│
│ │ │政權也請伊幫忙│
│ │ │。伊一開始覺得│
│ │ │太難,沒有答應│
│ │ │,該立委說他們│
│ │ │有為長生公司的│
│ │ │案件去拜會交通│
│ │ │部、總統等,總│
│ │ │統表示該是長生│
│ │ │公司的錢,就走│
│ │ │法律程序,總統│
│ │ │也同意還長生公│
│ │ │司等語。伊向馬│
│ │ │永成查證,馬回│
│ │ │答說可以,是應│
│ │ │該幫長生。伊向│
│ │ │林文淵查證,林│
│ │ │也說楊文欣與該│
│ │ │立委很好,是應│
│ │ │該幫楊文欣的忙│
│ │ │。 │
├────┼─────────────┼───────┤
蔡茂寅向│ │蔡茂寅供稱:伊│
馬永成、│ │查證確認政府高│
林文淵查│ │層有意幫長生後│
│證後某日│ │,主動找交通部│
│ │ │之代理人梁開天
│ │ │律師,經多次見│
│ │ │面取得彼此信任│




│ │ │後,梁答應在法│
│ │ │律層面提供協助│
│ │ │。 │
├────┼─────────────┼───────┤
│92.6、7 │長生公司郭政權蔡茂寅為運│蔡茂寅供稱:郭│
│月間 │作仲裁案,開始密切聯繫。 │政權要求伊協助│
│ │ │該仲裁案,伊與│
│ │ │郭政權約定各自│
│ │ │處理,由郭處理│
│ │ │長生公司應付之│
│ │ │酬勞;伊與梁開│
│ │ │天負責處理法律│
│ │ │部分,包括對仲│
│ │ │裁人進行遊說及│
│ │ │找人頭設立忠榮│
│ │ │公司。 │
├────┼─────────────┼───────┤
│92.7.23 │交通部選定鄒○騯為仲裁人,│ │
│ │長生公司選定羅○通律師為仲│ │
│ │裁人,92.10.30 第一次仲裁│ │
│ │庭共推主任仲裁人林○和。 │ │
├────┼─────────────┼───────┤
│92 年底│郭政權發現林○和等仲裁庭之│蔡茂寅供稱:伊│
│ │認定方向可能不利於長生公司│向郭政權提出 2│
│ │,找蔡茂寅研究因應。 │項解決方法:1.│
│ │ │找出仲裁人迴避│
│ │ │事由,聲請仲裁│
│ │ │人迴避,重組仲│
│ │ │裁庭。2.變更攻│
│ │ │擊防禦策略,勿│
│ │ │攻擊交通部有錯│
│ │ │,而應主張長生│
│ │ │公司無可歸責事│
│ │ │由。 │
├────┼─────────────┼───────┤
│93.2.10 │交通部長辦公室參事陳建宇交│ │
│ │給何煖軒有關交通部應解除仲│ │
│ │裁人鄒○騯之檢舉函。 │ │
├────┼─────────────┼───────┤
│93.2.11 │長生公司以仲裁人鄒○騯之女│蔡茂寅供稱:梁│




│ │婿楊○元律師為梁開天律師事│向伊表示,鄒雖│
│ │務所之律師,主任仲裁人林○│係高鐵局選出之│
│ │和曾任交通部所屬機關高公局│仲裁人,但很難│
│ │代理人為由,提出迴避之聲請│溝通,恐無法做│
│ │。 │出利於長生公司│
│ │ │的仲裁,要設法│
│ │ │聲請迴避更換仲│
│ │ │裁人。郭政權當│
│ │ │時對林○和亦有│
│ │ │意見。 │
├────┼─────────────┼───────┤
│93.2.12 │第一次仲裁庭之主任仲裁人林│蔡茂寅供稱:伊│
│ │○和、仲裁人鄒○騯及羅○通│得知林○和等仲│
│ │3 人全部辭任,重新選任仲裁│裁人傾向主張籌│
│ │人。 │備合約係公法契│
│ │ │約,交通部沒收│
│ │ │履約保證金係依│
│ │ │法有據,且因缺│
│ │ │乏管道與林○和│
│ │ │等人接觸,故指│
│ │ │導郭政權技術性│
│ │ │提迴避案以達撤│
│ │ │換仲裁人之目的│
│ │ │。 │
├────┼─────────────┼───────┤
│93.3.4 │長生公司重新選定陳峰富律師│93.3.19 交通部│
│ │為仲裁人。 │函請陳仲裁人迴│
│ │ │避。陳峰富隨即│
│ │ │於 93.3.23 請│
│ │ │辭仲裁人。 │
├────┼─────────────┼───────┤
│93.3.17 │交通部重新選定戴森雄律師為│蔡茂寅供稱:梁│
│ │仲裁人。 │開天推薦高鐵局│
│ │ │由伊擔任仲裁人│
│ │ │,然因伊於仲裁│
│ │ │人願任同意書上│
│ │ │主動揭露曾擔任│
│ │ │相關訴願案之訴│
│ │ │願委員,而未獲│
│ │ │選為仲裁人,嗣│




│ │ │高鐵局選任戴森│
│ │ │雄為仲裁人。 │
├────┼─────────────┼───────┤
│93.4.26 │長生公司再選定鄭冠宇為仲裁│ │
│ │人。 │ │
├────┼─────────────┼───────┤
│93.5 │蔡茂寅以人頭成立「忠榮興業│蔡茂寅供稱:忠│
│ │有限公司」,用以收取長生之│榮公司係委請柯│
│ │顧問費並便於作帳及避免遭查│○榮全權負責設│
│ │緝。(該公司於 93.6.10 始│立。伊與柯某約│
│ │核准設立登記) │定委託款 250 │
│ │ │萬元。 │
├────┼─────────────┼───────┤
│93.6.1 │蔡茂寅以「忠榮公司」與長生│蔡茂寅供稱:伊│
│ │公司(郭政權代表)簽訂第 1│與長生定約後,│
│ │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立即找梁開天討│
│ │司支付 150 萬元服務費。 │論,經多次商談│
│ │ │後,梁答應提供│
│ │ │伊後續有關寰宇│
│ │ │法律事務所代表│
│ │ │交通部之法律意│
│ │ │見。 │
├────┼─────────────┼───────┤
│93.7.22 │主任仲裁人由雙方共推洪貴參│ │
│ │律師擔任。 │ │
├────┼─────────────┼───────┤
│93.11.1 │行政院為追討國民黨黨產,向│交通部官員在本│
│ │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所有權登│日已知悉洪貴參│
│ │記撤銷訴訟」,同日由交通部│律師曾代理行政
│ │次長蔡堆與洪貴參律師等人在│院之訴訟事件,│
│ │行政院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說明│高鐵局官員應同│
│ │。 │時知悉。 │
├────┼─────────────┼───────┤
│93.11.2 │仲裁庭第 5 次詢問會後,宣│ │
│ │布辯論終結。 │ │
├────┼─────────────┼───────┤
│93.11.12│忠榮公司與長生公司簽訂第 2│蔡茂寅供稱:因│
│ │次諮詢顧問合約,約定長生公│梁開天告知伊底│
│ │司先給付 250 萬元予忠榮公│限可能是 8 │
│ │司,返還金額在 7 億 5,250│億,事後才知道│




│ │萬以下時無後謝,在 7 億 │原來戴森雄的主│
│ │5,250 萬以上時,超過之金額│張是 8 億。伊│
│ │全數做為給付忠榮公司之後謝│認為梁開天知悉│
│ │金。 │底限 8 億元係│
│ │ │私下與戴森雄接│
│ │ │觸所獲,然戴森│
│ │ │雄之底線主要是│
│ │ │看交通部的態度│
│ │ │。 │
│ │ │特偵組卷證分析│
│ │ │報告指出:蔡茂│
│ │ │寅向郭政權表示│
│ │ │,要取回保證金│
│ │ │難度甚高,且除│
│ │ │了運作仲裁庭要│
│ │ │作出對長生有利│
│ │ │之判斷外,還要│
│ │ │交通部不撤銷仲│
│ │ │裁及最後迅速的│
│ │ │付款,需打通之│
│ │ │關節甚多,要求│
│ │ │長生公司支付高│
│ │ │額賄款才能拿回│
│ │ │保證金,經多次│
│ │ │協商,最後折衷│
│ │ │以長生公司拿回│
│ │ │7 億 5,250 萬│
│ │ │元為底線,超出│
│ │ │部分作為打通關│
│ │ │節的活動費。 │
├────┼─────────────┼───────┤
│93.11.17│仲裁庭第 6 次詢問會中,高│1.高鐵局若真要│
│ │鐵局以主任仲裁人洪貴參受交│ 聲請洪貴參迴│
│ │通部委任向中廣提出訴訟為由│ 避,於 │
│ │,向仲裁協會提出洪主任仲裁│ 93.11.1 即可│
│ │人應迴避之聲請。嗣仲裁庭召│ 聲請。 │
│ │開聲請迴避庭,但無法做成決│2.蔡茂寅供稱:│
│ │定。 │ 伊請郭政權要│
│ │ │ 求委任律師找│
│ │ │ 出洪貴參不必│




│ │ │ 迴避之事由。│
├────┼─────────────┼───────┤
│93.11.19│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有關聲請│部長辦公室參事│
│ │洪貴參主任仲裁人迴避一案之│陳建宇於 │
│ │原因分析報告,經交通部長林│93.12.2 將該簽│
│ │陵三及部長室參事陳建宇退回│退還高鐵局,並│
│ │。 │以便條紙註記「│
│ │ │事過境遷。還請│
│ │ │處理。謝謝!弟│
│ │ │陳建宇上 11.30│
│ │ │」 │
├────┼─────────────┼───────┤
│93.11.22│洪貴參向臺北地院遞狀解除追│ │
│ │討黨產之委任關係。 │ │
├────┼─────────────┼───────┤
│93.11.30│仲裁協會函復決定:「本件聲│ │
│ │請主任仲裁人迴避事件,二位│ │
│ │仲裁人意見不同,無法作成決│ │
│ │定。」 │ │
├────┼─────────────┼───────┤
│93.12.13│長生公司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
│ │廢棄仲裁庭 93.11.30 之決定│ │
│ │。 │ │
├────┼─────────────┼───────┤
│93.12.23│臺北地院 93 年度仲聲字第 │ │
│ │26 號裁定:「中華民國仲裁│ │
│ │協會九十二年仲聲字第七八號│ │
│ │關於『本件聲請主任仲裁人迴│ │
│ │避事件,二件仲裁人意見不同│ │
│ │,無法作成決定』之仲裁決定│ │
│ │廢棄。相對人(註:交通部)│ │
│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
│ │請求主任仲裁人洪貴參迴避之│ │
│ │聲請駁回。」 │ │
├────┼─────────────┼───────┤
│94.1.3 │高鐵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該簽經交通部次│
│ │就臺北地院93年12月23日裁定│長蔡堆於 │
│ │,擬聲請再審及聲請撤銷或變│94.1.6 批示「│
│ │更原裁定。 │如擬,先用印後│
│ │ │補陳」。部長林│




│ │ │陵三於 94.1.9 │
│ │ │署名。 │
├────┼─────────────┼───────┤
│94.1.7 │第 7 次詢問會後進行評議。│蔡茂寅鄭冠宇
│ │ │供稱:評議時洪│
│ │ │貴參主張應退還│
│ │ │9 億元及加計利│
│ │ │息,獲得鄭冠宇
│ │ │附和,戴森雄以│
│ │ │不同意見書主張│
│ │ │應返還 8 億元│
│ │ │及加計利息。 │
├────┼─────────────┼───────┤
│94.1.7 │仲裁庭做成仲裁判斷,主文為│蔡茂寅供稱:仲│
│ │:相對人(註:交通部)應給│裁判斷認定交通│
│ │付聲請人(註:長生公司)新│部無歸責事由,│
│ │台幣 9 億元及自 92 年 8 │解約責任在長生│
│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公司,但交通部│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仲裁│應退還 9 億元│
│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該結論讓交通│
│ │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部贏得面子,長│
│ │ │生贏得裡子,雙│
│ │ │方皆大歡喜。 │
├────┼─────────────┼───────┤
│94.1.28 │交通部收受仲裁判斷書。 │ │
├────┼─────────────┼───────┤
│94.2.1 │長生公司給付 250 萬元予忠│ │
│ │榮公司。 │ │
├────┼─────────────┼───────┤
│94.2.5 │高鐵局檢附仲裁判斷書及法律│蔡茂寅供稱:交│
│ │顧問意見陳報交通部。略以:│通部高鐵局本可│
│ │如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將│提出撤銷仲裁判│
│ │產生 1. 敗訴之風險 2. 利息│斷之救濟,但梁│
│ │增加之風險 3. 寒蟬效應之風│開天出具法律意│
│ │險。「擬辦」為「…本案如經│見書,建議不必│
│ │ 鈞部核奪不提起撤銷仲裁判 │撤仲,使該仲裁│
│ │斷之訴,擬併請裁示本案後續│判斷因此確定。│
│ │是否授權本局代表 鈞部辦理 │ │
│ │返還相關事宜」(局長何煖軒│ │
│ │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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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5 │高鐵局局長何煖軒簽報交通部│經交通部次長張│
│ │擬撤回前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家祝於 94.2.17│
│ │該院 93 年度仲聲字第 26 號│批示「如擬」。│
│ │裁定及聲請再審等 2 件民事│ │
│ │事件。 │ │
│ │94.2.15 臺北地院裁定駁回交│ │
│ │通部所提請求撤銷裁定之聲請│ │
│ │。 │ │
│ │94.3.30 交通部具狀撤回再審│ │
│ │之聲請。 │ │
├────┼─────────────┼───────┤
│94.2.14 │交通部路政司就高鐵局不擬提│94.2.18 次長周│
│ │起撤銷仲裁之訴公文,會簽表│禮良批示「依路│
│ │示「本件高鐵局簽,僅敘明綜│政司意見辦理,│
│ │合顧問之意見(不建議提撤銷│請注意時效」。│
│ │仲裁判斷之訴),未見該局之│ │
│ │具體建議,宜請該局本於計畫│ │
│ │主辦機關權責再予補充(應包│ │
│ │括利弊得失分析及是否兼顧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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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聯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廣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