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725號
NHEV,104,湖小,725,201508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725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被   告 張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1頁


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