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385號
NHEV,104,湖小,38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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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瑋玲
      呂三元
被   告 詹田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93年3 月起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並憑 以向原告申請取得好康代償方案(即申辦代償他家銀行)及 現金卡,嗣即動用代償金額及動支借款額度,然分別自94年 11月22日起及同年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應付帳款,合 計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帳款(含代償金額、借款本金、已 到期利息)及利息未付,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 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之事實,業據提出現 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放款帳戶查詢資料、客戶帳 務查詢資料等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 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1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 琪
附表:
┌─┬────┬───┬─────┬──────┬───────┬────┐
│編│計息本金│計息適│計息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備 註 │
│號│(新臺幣│用之週│ │間 │ │ │
│ │/元) │年利率│ │ │ │ │
├─┼────┼───┼─────┼──────┼───────┼────┤
│1 │52,290 │ 11% │自94年11月│自94年12月23│逾期6 個月內部│動用代償│
│ │ │ │22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分,按計息利率│金額 │
│ │ │ │償日止 │止 │10% ;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部分,按│ │
│ │ │ │ │ │計息利率20% 計│ │
│ │ │ │ │ │付違約金。 │ │
├─┼────┼───┼─────┼──────┼───────┼────┤
│2 │29,600 │ 17% │自94年11月│自94年12月10│按月給付60元 │動用借款│
│ │ │ │30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 │額度 │
│ │ │ │償日止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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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