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998號
SJEV,104,重簡,998,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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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98號
原   告 蔡焜煌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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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