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42號
SJEV,104,重簡,42,20150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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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謝正宗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森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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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