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柳約有
人即清算人
被 告 羅意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被告住所地 係在苗栗縣苑裡鎮○○里00鄰○○路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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