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吳主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謝玉珠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