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366號
FSEV,104,鳳補,366,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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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洪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優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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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