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4年度,485號
FSEV,104,鳳小,485,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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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48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凃淑緞
被   告 李佩錡
      李昭元
      孔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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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