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源、林美合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資源於民國( 下同) 100 年5 月2 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 ○號( 門牌高雄市○○路○○街000 號) 之不動產( 下 稱系爭不動產) 登記於相對人林美合名下。聲請人主張系爭 不動產實為黃資源出資購得,相對人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乃 為借名登記,是請求調解相對人林美合應將上開不動產,返 還登記為相對人黃資源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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