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曾昌代
聲 請 人 曾玉雄
聲 請 人 曾水印
聲 請 人 曾鈞陽
聲 請 人 曾武夫
聲 請 人 曾吉
聲 請 人 曾耀慶
聲 請 人 曾信福
聲 請 人 曾譯慶
聲 請 人 曾陳月娥
聲 請 人 曾崑座
聲 請 人 曾東仁
聲 請 人 曾翔政
聲 請 人 劉燕妮
聲 請 人 曾麗蓉
前列十五人共同
相 對 人 曾鳶昌
一、上列聲請人曾昌代等與相對人曾鳶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曾昌代等於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為640 分之516 ,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以
聲請人曾昌代等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受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6,251,5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500 元/ ㎡×
面積5,009.24㎡×應有部分516/640 =26,251,54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