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麒麟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楷傑(原名:童建霖)間請求返還押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