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盧貴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峰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8,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