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潘三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嶽、林克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640 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