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億鴻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
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 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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