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群謚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正凱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代 表 人 蔡宗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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