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303號
KSBA,103,訴,303,201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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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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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