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代 表 人 葉順來
原 告 王清正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郭長隆
葉美利 律師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姚雨靜
訴訟代理人 陳綉裙
姜溯中
徐新隆
參 加 人 李明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遠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於民國103年1月 23日召開其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於會中決議通過相關社員 入社、退社等議案,及完成補選理事及改選監事等事項,並 將選舉會議紀錄函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備查等為由,依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2條及第27條等規定 ,於103年1月27日及2月7日,分別檢具訴外人李明遠入社會 議紀錄、該社第6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原告王清正之 社員名冊、執業登記證、身分證與職業駕駛執照影本等資料 ,向被告申領合作社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案經 被告審查,以103年2月17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330812900號 函復原告略以:「…說明:…二、…查貴社業已將理、監事 補、改選及章程修改變更登記案送本府社會局審查,本局將 依102年10月31日高市交運監字第10236575900號函各項說明 (諒達),辦理後續計程車車輛異動事宜。」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李明遠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 受損害之可能,爰依首揭規定命李明遠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