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29號
PTDV,106,司促,712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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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瑪莉
      王宇峻即王清治之繼承人
      王志詠即王清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宇峻王志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治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王瑪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瑪莉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75,181元,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瑪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6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7,866元
  及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另訴外人王清治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訴外人王清治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死亡,其之繼承人
  王宇峻王志詠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治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王瑪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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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