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252號
KSEV,104,雄補,1252,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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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余碧菭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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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