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徐金榜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