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227號
KSEV,104,雄補,1227,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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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鄭貴仁發支付命令,
鄭貴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32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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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