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7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洪秋田
洪世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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