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992號
KSEV,104,雄小,992,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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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簡珮芬
      張嘉展
被   告 莊沛彰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99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7 日下午
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南宏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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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