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946號
KSEV,104,雄小,946,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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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訴訟代理人 許芸芸
      林芯暐
被   告 林穎騫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946 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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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