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315號
KSEV,104,雄小,1315,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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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侯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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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