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049號
KSEV,104,雄小,1049,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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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葉懿慧
被   告 林採雲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7 月8 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計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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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