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041號
KSEV,104,雄小,1041,2015071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黃財發
被   告 呂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04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6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 月14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