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4年度,5號
KSEV,104,雄勞小,5,201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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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建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之挺即宏耀企業行間給付薪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6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97.5元,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1/2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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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