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建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之挺即宏耀企業行間給付薪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6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97.5元,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1/2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