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物品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2784號
KSEV,103,雄簡,2784,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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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84號
原   告 許淵章
被   告 楊宗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楊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遞狀補提事證,致令被告無從就此及時防禦答辯,本院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原告上開補提事證應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防禦答辯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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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