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阮秋鸞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相 對 人 葉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阮秋鶯」之記載,應更正為「阮秋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依據 前述規定,應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