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簡字第18號
原 告 方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林方市
陳耀翁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 盛
陳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方陳等在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所設定之典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方市、陳耀翁、陳盛、陳台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父方全,於民國42年7 月24日將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4 筆土地(下合稱本件土地)設定典權登記予被告 之被繼承人方陳等。嗣原告於繼承本件土地所有權後,始知 本件土地始終由方全自任耕作,從未交予典權登記權利人方 陳等或其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為占有、使用,且未支付任何 典價。足見本件土地之典權登記自始不成立,妨害原告對本 件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方陳等在本件土 地上所設定之典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三、被告林方市、陳耀翁、陳盛、陳台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繼承、強制 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6 7 條第1 項中段及第75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稱典權者,謂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復為修 正前同法第911 條所明定。是典價之支付及典物之移轉占有 ,為典權之成立要件。準此,典權縱已為設定登記,倘未交 付典價及移轉典物之占有,則典權既未依法成立,出典人自 得請求塗銷該典權之設定登記,亦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 字第1943號判決闡釋甚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之父方全,雖於42年7 月24日將本件土地
設定典權登記予被告之被繼承人方陳等,惟本件土地始終由 方全自任耕作,從未交予方陳等或其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為 占有或使用收益,且未支付任何典價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現 場照片等(本院卷第9 至30頁)為證,並有金門縣地政局10 4 年5 月1 日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登記資料1 份 (本院卷第43至63頁)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城 簡字第16、36號全卷查明屬實。而本件土地之地貌為休耕之 農田或雜樹叢,其上未見任何工作物或建物等節,亦經本院 前往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現場照片9 張、勘驗筆錄、土地 複丈成果圖及都市計劃整合資訊系統查詢圖各1 份(本院卷 第127 至136 頁)存卷可參。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屬 實。揆上說明,本件土地固經方全設定典權登記予方陳等, 惟依卷內資料所示,未見方陳等或本件被告交付典價予方全 ,亦未占有、用益本件土地,故本件典權登記實難認業已成 立。又方陳等仍為本件土地之典權登記權利人,即被告尚未 辦理典權繼承登記,亦有前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4 紙(本 院卷第22至25頁)附卷可稽。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方陳 等在本件土地上所設定之典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 塗銷,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方陳等在本件土地上所設定之 典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40 元(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400 元+ 土地鑑定費 8,040 元=9,4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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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典權登記│典權登記│
│ │ │ │權利人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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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金門縣烈嶼鄉○○段 │480 平方│ 方陳等 │烈他字第│
│ │000地號 │公尺 │ │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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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金門縣烈嶼鄉○○○ │633.01平│ 方陳等 │德他字第│
│ │○段000地號 │方公尺 │ │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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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門縣烈嶼鄉○○○○│720.39平│ 方陳等 │德他字第│
│ │段000地號 │方公尺 │ │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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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金門縣烈嶼鄉○○○○│291.90平│ 方陳等 │德他字第│
│ │段000地號 │方公尺 │ │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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