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4年度,67號
KMEM,104,城簡,67,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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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傳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傳龍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蔡傳龍所為,均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無正當理由 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罪。被告就前揭 所犯2罪,與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循合法管道出、入境 ,竟規避海巡人員檢查,有害於國境安全管理,惟犯後能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尚 稱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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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