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送達代收人 陳豐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智麒發支付命令(10
4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8,118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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