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245號
FYEV,104,豐補,245,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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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送達代收人 陳豐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智麒發支付命令(10
4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8,118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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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